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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效率
发布者:lsfwadmin   浏览量:8136   发布时间:11-08/15:16
  效率,也称效益,是指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小的资源消耗获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多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1]毫无疑问,公正是司法的本质要求,是司法最基本的价值。但是,在复杂的现实生活中,司法如果不考虑效率和效益,公正也就不可能得到真正的实现,正如西方人所说:“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因此,司法要做到真正的公正,就必须以司法的效率做保证。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我国三大诉讼法对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活动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例如,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的特殊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一审不得超过6个月,二审不得超过3个月;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不得超过3个月。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审不得超过3个月,二审不得超过2个月,有特殊情形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而不允许超过审查起诉的期限或审判的期限。只有提高司法效率,才能既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适应诉讼案件大幅度上升的需要,又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实现司法公正。

  [1] 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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